(2017)宁012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国龙与白金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龙,白金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065号原告:陈国龙,男,1990年10月1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白金海,男,1988年8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陈国龙与被告白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国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00元,减半收取343.00元,由原告陈国龙负担。审判员 朱维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