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国龙与白金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龙,白金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065号原告:陈国龙,男,1990年10月1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白金海,男,1988年8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陈国龙与被告白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国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00元,减半收取343.00元,由原告陈国龙负担。审判员  朱维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