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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进光与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光,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26号原告:马进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德民,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卓先军,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马进光诉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光以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光撤回对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马进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