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进光与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光,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26号原告:马进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德民,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卓先军,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马进光诉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光以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光撤回对被告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卓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马进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