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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伟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孙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364号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东出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宝山国际家具建材城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出租方为赤峰西拉沐沦(集团)君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方为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为孙某。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双方相对人为出租方赤峰西拉沐沦(集团)君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孙某,出租方虽然委托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但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商厅的出租方,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退回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高贵君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