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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雪谊与杨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谊,杨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808号原告:刘雪谊,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杨剑峰,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谊与被告杨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谊以与被告杨剑峰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递交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雪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谊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雪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