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邹丽峰、张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丽峰,张耀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5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丽峰,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耀起,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邹丽峰因与被上诉人张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丽峰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耀起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张耀起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耀起虽抗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已偿还完毕,但所举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提出的抗辩主张,因张耀起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出的抗辩主张,故其不应再承担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耀起未提交答辩意见。邹丽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张耀起偿还借款2万元及给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张耀起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5日,张耀起给邹丽峰出具签名欠条,载明:“欠邹立峰贰万元整”。2016年8月10日,双方会面,张耀起将双方对话进行录音,录音中,张耀起称每月还款1400元,已经累计还款3万多元,张耀起称已经还清借款,多偿还的1万多元应由邹丽峰退还给张耀起,邹丽峰对张耀起的还款数额未予否认,称不管借给张耀起款项中邹丽峰出资多少,其负责找案外人黄某商量如何将张耀起多偿还的金额返还给张耀起。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邹丽峰举示2万元欠据证明张耀起欠款的事实,张耀起举示双方交谈录音证明其已还款,该录音内容中借贷本金数额、还款数额与邹丽峰主张、双方庭审陈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虽然张耀起还款还给邹丽峰出具欠据违反生活常理,但是录音内容中邹丽峰的自认及录音内容基本证实双方借贷数额及还款等事实属实,且录音证据时间是张耀起出具欠据之后,邹丽峰主张录音中借款、还款均与本案无关,但邹丽峰却不能举示证据证实录音所述还款不是偿还本案借款,也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双方另有借贷关系及否定录音中其出资借贷给张耀起的事实,因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在张耀起举证证明还款后,邹丽峰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对邹丽峰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邹丽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张耀起抗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其已全部偿还完毕,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邹丽峰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经在原审庭审中两次当庭播放,邹丽峰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并无异议,邹丽峰虽提出该录音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录音,且录音中的还款3万元是其他债务,与本案所涉借款无关,但在原审及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据张耀起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张耀起向邹丽峰还款3万元的事实,因邹丽峰在原审及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交证据推翻张耀起向其还款3万元的事实,且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3万元系其与张耀起因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钱款往来,故原审判决认定张耀起的抗辩理由成立,并判决驳回邹丽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邹丽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邹丽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