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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刑更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衬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衬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1072号罪犯刘衬衬,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江苏省铜山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服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衬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725元。刘衬衬不服,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池刑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已缴纳)。执行机关以罪犯刘衬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执行机关以该犯在申报减刑期间发生违纪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刘衬衬在减刑申报期间发生违纪行为,执行机关撤回对其的减刑建议应得到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撤销对罪犯衬衬的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审判员  王萍审判员  程非ggz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