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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孙广君与王德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君,王德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658号原告:孙广君,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德友,男,3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君诉被告王德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孙广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广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广君负担。审判长王颖审判员张会峰审判员孟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梅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