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刘瑞苏、徐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刘瑞苏,徐秀荣,秦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38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刘瑞苏,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徐秀荣,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秦小云,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刘瑞苏、徐秀荣、秦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