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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986号原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沫涵,女,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兰,女,1989年4月5日出生,俄罗斯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兰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