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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晋州市运鑫液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和瑞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运鑫液氨有限公司,石家庄和瑞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3437号原告:晋州市运鑫液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东里庄乡西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冯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家庄和瑞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美东国际B座706室。法定代表人:赵丽辉。原告晋州市运鑫液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和瑞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冯云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1343.2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氨水,被告一直未给付货款。2015年12月25日,双方就所欠货款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被告至今仍有241343.22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未提交答辩和证据。经庭审原告举证,本院依法确认事实如下:自2014年起,原告晋州市运鑫液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和瑞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氨水,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至2015年12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1、第一次还款于2016年1月份15日支付货款290000元。2、第二次还款于2016年4月份支付货款290000元。3、第三次还款于2016年7月份付清剩余381343元。该还款计划有被告财务负责人张成龙签字。后被告陆续还款72万元,尚欠货款241343元。以上事实有相关《还款计划》、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晋州市运鑫液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和瑞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氨水买卖关系。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计划》,双方确认至2015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1343元,本院予以认定。后被告陆续还款72万元,故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1343元,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和瑞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州市运鑫液氨有限公司货款24134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元及诉讼保全费17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立新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