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洪辉与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辉,李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洪辉。被执行人李国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565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国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