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与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杨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571号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荣成市青山中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64394D)。法定代表人李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军,住荣成市青阳西区。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