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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维强与孙继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张维强,孙继全,五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姜志平,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强,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全,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原审被告:五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法定代表人:张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强、孙继全及原审被告五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振铎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