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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清秀、陈秀玲等与廖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秀,陈秀玲,廖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586号原告李清秀,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廖永金,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陈秀玲,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系被告廖永金之妻。原告李清秀与被告廖永金、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秀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严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