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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魏国政与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政,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833号原告:魏国政,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汝阳县。被告: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上店镇东街村法定代表人:李团好原告魏国政诉被告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国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国政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国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