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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权,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志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王国权驾驶浙G×××××号牌小型面包车从兰溪市女埠街道泽基村沿女后线往女埠街道大吴岗村行驶,行驶至兰溪市女埠街道女埠初中路段时,与叶某驾驶的停于女埠初中门口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王国权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其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另在前述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国权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权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六千元。被告人王国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国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