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窦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窦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及利息款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某某欠申请执行人窦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及利息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薛某某已经私下兑付7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薛某某于2017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84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54000元。如被执行人薛某某按期履行上述协议,则申请执行人窦某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50元、剩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薛某某不按期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履行时除去已兑付部分)。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薛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