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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宗俊、孔海燕、杨德春、孔兰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德春。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德春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德春所有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