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霞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霞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2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01000001917,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46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发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乌力吉,鄂托克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霞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宏业万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