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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鑫与张秋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鑫,张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鑫,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秋田,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50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秋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39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秋田工资及扣划被执行人张秋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保当镇营业所存款143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