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6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邸占彬、张俊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邸占彬,张俊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400号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68号国际汽车贸易园区泰得国际B座408。法定代表人:安文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波,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邸占彬,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张俊改,女,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邸占彬、张俊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