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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云水、王凤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水,王凤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水,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王凤雷,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申请执行人王云水诉被执行人王凤雷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刑初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7220.21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刑初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