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云水、王凤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水,王凤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水,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王凤雷,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申请执行人王云水诉被执行人王凤雷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刑初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7220.21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刑初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