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都书才与王佩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书才,王佩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604号原告:都书才,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王佩卿,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都书才与被告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书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佩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都书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和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2.判令王佩卿返还报名费17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份,都书才委托王佩卿办理三轮车驾驶证考试报名,并向其支付了报名费1700元。经都书才多次催促报名情况,2016年12月21日,王佩卿向都书才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办理不成,全额退还。现因王佩卿迟迟没有办理,也不退还报名费用,故起诉至法院。王佩卿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份,都书才和王佩卿口头订立委托合同,都书才委托王佩卿办理三轮车驾驶证考试报名,都书才向王佩卿支付了报名费1700元。双方没有约定委托期限和报酬。2016年12月21日,王佩卿向都书才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办理不成,全额退还。王佩卿至今未能办理委托事项。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都书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微信图片一份、录音光盘一份及都书才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都书才和王佩卿口头达成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都书才已按约定向王佩卿支付了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王佩卿亦应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务。现因王佩卿至今未能完成委托事项,都书才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因双方已约定如解除合同,王佩卿应向都书才返还报名费1700元,故都书才要求解除和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及返还报名费17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都书才与被告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二、被告王佩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都书才返还报名费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佩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