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乐洪芬申请执行刘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洪芬,刘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乐洪芬,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刘世忠,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乐洪芬申请执行刘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洪芬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86817.00元。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忠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世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消费。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