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赵树海与张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海,张艳玲,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4576号原告赵树海,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马海瑞,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艳玲,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第三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桂芹,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海与被告张艳玲、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荀孟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