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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凌超金、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超金,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涂明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凌超金,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涂明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明水,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凌超金申请执行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涂明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施设备及建筑用地已在另案处理当中,公司和涂明水个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