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忠林、金忠芝、曹玉萍与曾广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林,金忠芝,曹玉萍,曾广凤,梅河口市福民街常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601号原告:金忠林,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金忠芝,女,194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林,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曹玉萍,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富(曹玉萍之夫),男,194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曾广凤,女,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第三人:梅河口市福民街常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和龙,主任。金忠林、金忠芝、曹玉萍与曾广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金忠林、金忠芝、曹玉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忠林、金忠芝、曹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金忠林、金忠芝、曹玉萍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峻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