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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与安晓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安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4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10楼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417425-7。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委托代理人刘应中,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梁,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晓义,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临颍县。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安晓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安晓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客户服务费、保险费、担保服务费、滞纳金共计25304.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6.5元、律师代理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晓义名下银行存款1029.92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979.9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另向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