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岗,陈根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0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05号(1-3层)。法定代表人陈慧。被执行人陈岗,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根友,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56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岗、陈根友(2017)浙1081执5304号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根友有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33弄6号星光大厦1601室;横湖桥村三星大道9××号;横湖桥村三星街道9××号;太平街道锦屏路359号海普佳苑4幢二单元1007,1008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根友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33弄6号星光大厦16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88808】期限为3年。横湖桥村三星街道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057152】期限为3年。太平街道锦屏路359号海普佳苑4幢二单元1007,1008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5321561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15321556号】期限为3年。陈根友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湖桥村三星大道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006460】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