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军辅与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辅,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276号原告:周军辅,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暖荣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军辅与被告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军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辅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周军辅负担。审 判 员 张保生人民陪审员 徐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荣富书 记 员 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