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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永刚、张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张红亮,张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二申请人:王永刚,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红亮,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国敏,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永刚与被申请人张红亮、张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冀1128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红亮、张国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红亮、张国敏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案经调解,申请人王永刚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红亮、张国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