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永刚、张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张红亮,张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46号之二申请人:王永刚,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红亮,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国敏,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永刚与被申请人张红亮、张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冀1128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红亮、张国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红亮、张国敏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案经调解,申请人王永刚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红亮、张国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