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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贾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贾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872号原告张秀梅,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存,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告贾九(又名贾九小),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诉被告贾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张秀梅负担。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雅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