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939号原告寇某。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某,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原告寇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