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牟成玉与牟成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成玉,牟成跃,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牟成玉,女,生于1978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牟成跃,女,生于1982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64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