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47号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彭建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晓均,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曹应云,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4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丽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