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安市杨家乡森然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唐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杨家乡森然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唐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48号原告北安市杨家乡森然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敬玲,职务社长。被告唐国清,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北安市杨家乡森然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唐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杨家乡森然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