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正芬、何光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正芬,何光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正芬,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光仁,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罗正芬因与被上诉人何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正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正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正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上诉人罗正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梦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