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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正芬、何光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正芬,何光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正芬,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光仁,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罗正芬因与被上诉人何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正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正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正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上诉人罗正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梦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