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明颖与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颖,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213号原告:肖明颖,女,1975年12月16日,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周杨,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肖明颖诉被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肖明颖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周杨在江苏未能到庭,且被告周杨承诺在年底归还原告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颖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肖明颖负担。审判员 胡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