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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双泉、张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双泉,张学明,江光永,江寿伦,伍富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012号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凤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09528240X。法定代表人:陈健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航,男,系该社何坝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永,男,系该社风险部职工。被告:王双泉,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被告:张学明,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江光永,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张学明之妻。被告:江寿伦,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伍富桃,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江寿伦之妻。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双泉、江寿伦、伍富桃、张学明、江光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华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桦书 记 员  罗成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