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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项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葛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项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葛奉春,陈益平,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糜炳辉,林辉权,奉化市滨海船舶修造厂,林旭科,邬旭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1294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7号。负责人:周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君盛,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宁波市项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桐渔村。法定代表人:葛奉春。被告:葛奉春,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陈益平,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奉化市天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渔港路*号。法定代表人:糜炳辉。被告:糜炳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市。被告:林辉权,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市。被告:奉化市滨海船舶修造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鸿屿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旭科。被告:林旭科,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邬旭芬,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项海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葛奉春、陈益平、奉化市顺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糜炳辉、林辉权、奉化市滨海船舶修造厂、林旭科、邬旭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百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