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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伟铭与郭锦江、卢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铭,郭锦江,卢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523号之二原告:王伟铭。被告:郭锦江。被告:卢嘉俊。原告王伟铭与被告郭锦江、卢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伟铭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郭锦江已支付了部分欠款,并就余下的款项另外出具了欠款凭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财产保全费323.2元,共计602.2元(原告王伟铭已预付),由原告王伟铭负担。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