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临沂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施美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施美芬,郝晓莉,郝晓燕,郝晓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534号申请人:临沂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奥龙货运站场A2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董西龙,总经理。被申请人:施美芬,女,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被申请人:郝晓莉,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郝晓燕,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郝晓明,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临沂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美芬、郝晓莉、郝晓燕、郝晓明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美芬、郝晓莉、郝晓燕、郝晓明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美芬、郝晓莉、郝晓燕、郝晓明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