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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文现与邹赛赛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现,邹赛赛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182号原告:孙文现,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5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邹赛赛,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现诉被告邹赛赛保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文现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