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文现与邹赛赛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现,邹赛赛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182号原告:孙文现,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5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邹赛赛,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现诉被告邹赛赛保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文现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