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江红、陈莉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江红,陈莉琴,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邵新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62号申请执行人季江红,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莉琴,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02412。法定代表人陈洪兴。被执行人邵新洪,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江红与被执行人陈莉琴、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邵新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莉琴、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邵新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