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付某,农民。关于杨某与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