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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双法与张三卫、姬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双法,张三卫,姬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620号原告袁双法,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张三卫,男,1974年11月15日生,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姬素芬,女,1976年8月3日生,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双法诉被告张三卫、姬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双法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袁双法负担。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