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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德义与王士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义,王士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15号原告:王德义,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士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义与被告王士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德义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