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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与韩X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韩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X,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韩X罚金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京0118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该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传票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韩X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6月22日、7月7日和7月25日四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被执行人韩X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已将韩X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将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邯郸武安支行的存款127.77元及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安市支行的存款311元予以划拨。虽然被执行人韩X名下有三辆机动车登记信息,但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韩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芳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席引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