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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四川省乐山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四川省乐山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仕学,雷雪芬,丁建,范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1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2542-7。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3378-0。法定代表人:丁仕学,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1栋3单元701号、70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3378-0。法定代表人:程国根,董事长。被执行人:丁仕学,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井研县。被执行人:雷雪芬,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井研县。被执行人:丁建,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井研县。被执行人:范霜,女,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住井研县。本院执行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乐山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仕学、雷雪芬、丁建、范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62.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资产均已设置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其资产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晓阳审 判 员  李少伟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