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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峻源与鞠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峻源,鞠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35号原告:张峻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鞠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源与被告鞠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峻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峻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