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峻源与鞠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峻源,鞠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35号原告:张峻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鞠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源与被告鞠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峻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峻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捷 来源:百度搜索“”